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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做好2017届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初评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16日 14:16 学工1 点击:[]

各毕业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7届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本专科生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个及以上优秀且无不合格等级。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本、专科生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4.学习成绩总积分在同专业年级前30%,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

5.大学期间获以下奖项2次(项)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认定的捐赠类一等奖学金;2016年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获奖条件必须达到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方可认定。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能模范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大学生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非学业因素总评价指标有4个及以上优秀且无不合格等级;

2、获得过省、市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校级十佳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校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或同等条件捐赠奖学金两次(项)以上;且学习成绩总积分在同专业年级前25%,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实习成绩为良好以上;

3、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能在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已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初评)资格;

4、毕业前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将取消省级优秀毕业生资格。

二、评选比例及名额

评选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为本科毕业生的4.5%

优秀毕业生名额分配

班级

13音乐1

13音乐2

校优名额

4

4

省优名额

1

1

三、评选程序及时间

11116-18日,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申报,班主任召集班级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并将校级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学工办。

21119-1124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进行审核,并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定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就业指导中心。

四、评选要求

1、各班级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广泛听取有关师生的意见,做到优中选优。

2、各班级上报表格应包括以下字段:序号、学院、专业、姓名、学号、性别、学历、生源地、政治面貌、身份证号、获奖情况、成绩排名、德育评价,用EXCEL表格形式书面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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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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