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范围
具有宁波大学学籍、在艺术学院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二、评奖类别及名额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奖项主要包括学校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金额和名额详见《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其中,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评选分为学校常规类和艺术特殊类两大类,试行差别化评选。学校常规类奖学金和艺术特殊类奖学金各占评奖总额的85%和15%。
三、评奖基本条件(不包括校长特别奖学金、富泰学生竞赛奖学金)
(一)本学年学习积点分成绩为正分(参评艺术特殊类奖学金综合积点分成绩为正分);
(二)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且有3项以上为“优秀”或“有”(单项奖学金除外);
(三)本学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
(四)大三学年累计已获得2个以上创新创业学分;
(五)本学年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
(六)本学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四、评奖具体条件
(一)学校常规类奖学金获奖条件
1、校长特别奖学金
授予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公益、专业学习、学术研究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2)在某一学科领域有特殊专长和潜质,或者对一些冷僻、人才稀缺的学科领域有深入了解、有一定独到见解,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
(3)在其他方面取得特殊业绩,对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特等奖学金
符合本学年一等奖学金条件,且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等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两次获得学校一、二等奖学金和同等条件的捐赠奖学金(含本学年一等奖学金资格);
(2)本学年内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3)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B类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
符合条件(2)、(3)者,优先予以评定。
3、一等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
(2)本学年内参加学科竞赛、“挑战杯”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
(3)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C类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
符合条件(2)、(3)者优先予以评定,其他学生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4、二等奖学金
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5%;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5、三等奖学金
本学年学习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40%;同等条件下,学年积点分高者优先。
6、单项奖学金
奖励本学年在德、智、体、美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争得荣誉的学生。每位学生最多可同时获得不同类的2项单项奖学金,享受校长特别、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单项奖学金评选(文明风尚奖学金不受以上限制)。
(1)学习进步奖学金
学习勤奋、刻苦,学习积点分成绩较上一学年有明显进步;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学习态度”项为优秀。
(2)实践优秀奖学金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短学期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较突出或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个人;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实践公益”项为优秀。
(3)公益优秀奖学金
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无偿为社会服务,成绩较突出;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实践公益”项为优秀。
(4)体育优秀奖学金
积极参加群众性体育活动,且在校级以上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文体特长”项为“有”。
(5)美育优秀奖学金
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且在校级以上文化、艺术比赛或作品征集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文体特长”项为“有”。
(6)文明风尚奖学金
关心校风校貌建设,爱护校园教学和生活设施,敢于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在校园文明建设或平安校园创建中表现较突出;或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敢于在突发事件中挺身而出;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文明守纪”项为优秀。
7、专业奖学金
师范、水产、航海等专业,国家规定可享受专业奖学金。
(二)艺术特殊类奖学金获奖条件
符合学校奖学金评比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年内参加学校确定的A类、B类或其他重要学科竞赛获得市级以上奖项;
2、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D类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参与的课题获得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立项,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3、本学年内参加职业规划大赛获校级“十佳”称号,或参与的学生创业团队获得校“创业奖励基金”三等奖以上。
(三)捐赠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条件
详见《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五、艺术特殊类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评定原则
艺术特殊类奖学金采取学习积点分和专业实践积分综合评定的办法。综合积点分=学习积点分×50%+专业实践积分×50%。获奖等次主要根据综合积点分排名确定。综合积点分相同时,学习积点分高者优先。
(二)专业实践积分计算办法
1、参加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8分、6分、5分、3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4分、3分、2分。参加浙江省大学生多媒体设计竞赛,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5分、4分、3分。
2、参加全国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8分、6分、4分;参加浙江省大学生钢琴比赛、浙江省“金钟奖”选拔赛、全国大学生设计“大师奖”、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学院奖、“真皮标志杯”中国时尚皮革、裘皮服装设计大奖赛等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4分、3分、2分、1分。
3、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5分、4分、3分、1.5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3分、2分、1分。参加波兰彼得哥什国际音乐节并获奖,可得专业实践积分2分;参加浙江省大学生合唱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3分、2分、1分;参加宁波市大学生艺术节,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2分、1分、0.5分;参加“靳埭强设计奖”全球华人设计比赛、白金创意全国大学生平面设计大赛、“先锋杯”中国青年服装设计大赛等比赛,获得金、银、铜奖、优秀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3分、2分、1分、0.5分。
4、科研成果在C类和D类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6分、4分;获得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4分、2分;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和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4分、2分。
5、参加职业规划大赛获校级“十佳”称号的,可得专业实践积分2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5分、4分、3分。带领学生创业团队获得校“创业奖励基金”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4分、3分、2分;参与学生创业团队获得校“创业奖励基金”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可得专业实践积分2分、1.5分、1分。
同一项目先后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不重复计算积分,按就高原则确定专业实践积分。
六、评奖程序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富泰学生竞赛奖学金、绣山清寒考研学生奖学金于6月份评定。
学校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单项奖学金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校长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捐赠奖学金由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评审。
(一)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学年学校奖学金评定实施意见,制定学院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二)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出获奖申请的学生进行统一评审。
(四)学院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将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各类捐赠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各类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七、奖励办法
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捐赠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其他各类奖学金由学院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宁波大学艺术学院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