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宁大政〔2014〕133号)的文件精神,请各学院做好2016年度的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旨在建立与健全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本项考核的适用范围限于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教学工作原则上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宁大政〔2014〕133号)确立了校、院、学术基层组织三级考核的原则,学院应根据此指导意见,结合本学院的专业及教学特点,制定本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并提交院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和组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请于4月28日前报教务处备案(已备案且不更改的不需要重新备案)。
三、根据各学院制定的考核细则,组织进行2016年度的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各学院A级比例不能超过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0%,其他等级根据学校、学院制定的标准据实考核。
四、管理岗位兼职教师,按其所属专业学科,纳入相应学院同层次人员的考核。管理岗位兼职教师指聘任在学校管理岗位并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即各学院的院长、学校机关部门相关岗位的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
聘任在学院管理岗位并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其本科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及其等级的确定,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在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
五、考核结果上报格式为EXCEL表格(学院、教师号、教师姓名、职称、考核等级、备注)。考核结果须经学院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月5日前报教务处,并将电子稿发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李寄望,黄陈月莉楼204室,电话888417。
教务处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