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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
近日,学院发现有个别同学未经学院准许,擅自在校外住宿。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05)81号)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准许,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希望这些同学尽快搬回寝室。学院将对校外住宿情况进行排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望相互转告!
艺术学院学工办
201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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